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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2018-05-17 09:12:57   浏览量: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 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 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

 

  (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五)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

 

  (六)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九条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一条: 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徐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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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17      信息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 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 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

 

  (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五)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

 

  (六)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九条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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